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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在本協議內,除文意另有所指,下例詞語的含義如下:
1.1.1 「交易商」指公平證券有限公司
1.1.2 「戶口」指交易商同意以其名義開立及維持證券帳戶的人士;
1.1.3 「開戶申請表」指客戶為開立及維持證券交易戶口而按交易商要求的格式提交予交易商的申請表;
1.1.4 [客戶] 指其詳情列載于客戶資料聲明之人士,如屬個人客戶,將包括客戶個人及其遺產執行人及承辦人。如屬獨資經營商號客戶,將包括其獨資經營者及其遺產執行人及承辦人。如屬合夥經營商號客戶、將包括其在戶口開立及維持當時的合夥人及其遺產執行人及承辦人與及之後任何時段成為該商號之合夥人及其遺產執行人及承辦人。如屬公司客戶,將包括該公司及其承讓人。
1.1.5 [結算所] 指聯交所所指派、成立及營運之法團向參與者提供證券交易之結算及交收服務。
1.1.6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1.7 [操守準則] 指證監會所發出之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1.1.8 [該條例]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按該等法例制定之任何附屬法例及經不時修訂、修改或取代之文本。
1.1.9 [該規則]指聯交所及結算所之規則及規例及經不時修訂、修改或取代之文本。
1.1.10 [證券] 指包括但不只限於任何政府或市政府當局或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份、股額、債權證、債權股額、基金、債劵或票據及所述各項中的或關乎該等項目的權利、期權或權益(不論以單位或其他方或描寫)、與及所述各項目的權益證明書、參與證明書、臨時證明書、中期證明書、收據、或認購或賺買該等專案的權證。
1.1.11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1.1.12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2 本協議內:
1.2.1 單數形式應被視作包含複數形式,反之亦然;
1.2.2 凡提及本協議時,包括開戶申請表;
1.2.3 凡交易商被授以酌情權,該酌情權應是絕對的,交易商不必就其行為或決定而作出解釋,但另有指定的除外;
1.2.4 凡一個法規或法規條款被提及時,應包括對該法規或法條不時作出的修訂、擴充或重新制定,但不包括在本協定簽訂日後就該或法規或法條款作出重大變動的修訂、擴充或重新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