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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
期货风险披露声明
期货风险披露声明

以下买卖期货或衍生工具的风险:

A.    期货及期权交易的风险

客户确认买卖期货合约或期权的亏蚀风险可以极大。在若干情况下,客户所蒙受的亏蚀可能会超过最初存入的保证金数额。即使客户设定了备用指示,例如“止蚀”或“限价”等指示,亦未必能够避免损失。市场情况可能使该等指示无法执行。客户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被要求存入额外的保证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数额,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可能会被平仓。然而,客户仍然要对客户的账户内任何因此而出现的短欠数额负责。因此,客户在买卖前应研究及理解期货合约及期权,以及根据本身的财政状况及投资目标,仔细考虑这种买卖是否适合客户。如果客户买卖期权,便应熟悉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程序,以及客户在行使期权及期权到期时的权利与责任。


B.    关于期货及期权买卖的额外风险披露

客户确认本声明并不涵盖买卖期货及期权的所有风险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风险而言,客户在进行任何上述交易前,应先了解将订立的合约的性质(及有关的合约关系)和客户就此须承担的风险程度。期货及期权买卖对很多公众投资者都并不适合,客户应就本身的投资经验、投资目标、财政资源及其他相关条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该等买卖。


C.    期货

1.    “杠杆”效应
期货交易的风险非常高。由于期货的开仓保证金的金额较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相对为低,因而能在期货交易中发挥“杠杆”作用。市场轻微的波动也会对客户投入或将需要投入的资金造成大比例的影响。所以,对客户来说,这种杠杆作用可说是利弊参半。因此客户可能会损失全部开仓保证金及为维持本身的仓盘而向有关商号存入的额外金额。若果市况不利客户所持仓盘或保证金水平提高,客户会遭追收保证金,须在短时间内存入额外资金以维持本身仓盘。假如客户未有在指定时间内缴付额外的资金,客户可能会被迫在亏蚀情况下平仓,而所有因此出现的短欠数额一概由客户承担。

2.    减低风险交易指示或投资策略
即使客户采用某些旨在默认亏损限额的交易指示(如“止蚀”或“止蚀限价”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为市况可以令这些交易指示无法执行。至于运用不同持仓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马鞍式”等组合,所承担的风险也可能与持有最基本的“长”仓或“短”仓同的高。


D.    期权

1.    不同风险程度
期权交易的风险非常高。投资者不论是购入或出售期权,均应先了解其打算买卖的期权类别(即认沽期权或认购期权)以及相关的风险。客户应计入期权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后计算出期权价值必须增加多少才能获利。

购入期权的投资者可选择抵销或行使期权或任由期权到期。如果期权持有人选择行使期权,便必须进行现金交收或购入或交付相关的资产。若购入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期权持有人将获得期货仓盘,并附带相关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如所购人的期权在到期时已无任何价值,客户将损失所有投资金额,当中包括所有的期权金及交易费用。假如客户拟购入极价外期权,应注意客户可以从这类期权获利的机会极微。

出售(“沽出”或“卖出”)期权承受的风险一般较买入期权高得多。卖方虽然能获得定额期权金,但亦可能会承受远高于该笔期权金的损失。倘若市况逆转,期权卖方便须投入额外保证金来补仓。此外,期权卖方还需承担买方可能会行使期权的风险,即期权卖方在期权买方行使时有责任以现金进行交收或买入或交付相关资产。若卖出的是期货产品的期权,则期权卖方将获得期货仓盘及附带的保证金责任(参阅上文“期货”一节)。若期权卖方持有相应数量的相关资产或期货或其他期权作“备兑”,则所承受的风险或会减少。假如有关期权并无任何“备兑”安排,亏损风险可以是无限大。

某些国家的交易所允许期权买方延迟支付期权金,令买方支付保证金费用的责任不超过期权金。尽管如此,买方最终仍须承受损失期权金及交易费用的风险。在期权被行使又或到期时,买方有需要支付当时尚未缴付的期权金。


E.    期货及期权其他常见风险

1.    合约的条款及细则
客户应向替客户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所买卖的有关期货或期权合约的条款及细则,以及有关责任(例如在什么情况下客户或会有责任就期货合约的相关资产进行交收,或就期权而言,期权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时间限制)。交易所或结算公司在某些情况下,或会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约的细则(包括期权行使价),以反映合约的相关资产的变化。

2.    暂停或限制交易及价格关系
市场情况(例如市场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场规则的施行(例如因价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暂停任何合约或合约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亏损风险,这是因为投资者届时将难以或无法执行交易或平掉/抵销仓盘。如果客户卖出期权后遇到这种情况,客户须承受的亏损风险可能会增加。

此外,相关资产与期货之间以及相关资产与期权之间的正常价格关系可能并不存在。例如,期货期权所涉及的期货合约须受价格限制所规限,但期权本身则不受其规限。缺乏相关资产参考价格会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何谓“公平价格”。

3.    存放的现金及财产
如果客户为在本地或海外进行的交易存放款项或其他财产,客户应了解清楚该等款项或财产会获得哪些保障,特别是在有关商号破产或无力偿债时的保障。至于能追讨多少款项或财产一事,可能须受限于具体法例规定或当地的规则。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收回的款项或财产如有不足之数,则可认定属于客户的财产将会如现金般按比例分配予客户。

4.    佣金及其他收费
在开始交易之前,客户先要清楚了解必须缴付的所有佣金、费用或其他收费。这些费用将直接影响客户可获得的净利润(如有)或增加客户的亏损。

5.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进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市场(包括与本地市场有正式连系的市场)进行交易,或会涉及额外的风险。根据这些市场的规例,投资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进行交易前,客户应先行查明有关客户将进行的该项交易的所有规则。客户本身所在地的监管机构,将不能迫使客户已执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属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或市场执行有关的规则。有鉴于此,在进行交易之前,客户应先向有关商号查询客户本身地区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可提供哪种补救措施及有关详情。

6.    货币风险
以外币计算的合约买卖所带来的利润或招致的亏损(不论交易是否在客户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其他地区进行),均会在需要将合约的单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

7.    交易设施
电子交易的设施是以计算机组成系统来进行交易指示传递、执行、配对、登记或交易结算。然而,所有设施及系统均有可能会暂时中断或失灵,而客户就此所能获得的赔偿或会受制于系统供货商、市场、结算公司及/或参与者商号就其所承担的责任所施加的限制。由于这些责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客户应向为客户进行交易的商号查询这方面的详情。

8.    电子交易
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客户透过某个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或完全不获执行。

9.    场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及只有在特定情况之下,有关商号获准进行场外交易。为客户进行交易的商号可能是客户所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对手方。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难以或根本无法平掉既有仓盘、评估价值、厘定公平价格又或评估风险。因此,这些交易或会涉及更大的风险。此外,场外交易的监管或会比较宽松,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监管制度;因此,客户在进行该等交易前,应先了解适用的规则和有关的风险。


F.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风险

持牌人或注册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是受到有关海外司法管辖区的适用法律及规例所监管的。这些法律及规例与《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 及根据该条例制订的规则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关客户资产将可能不会享有赋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户资产的相同保障。


G.    提供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第三方的授权书的风险

假如客户向持牌人或注册人提供授权书,允许他代存邮件或将邮件转交予第三方,那么客户便须尽速亲身收取所有关于客户账户的成交单据及结单,并加以详细阅读,以确保可及时侦察到任何差异或错误。


H.    免责声明

1.    期交所免责声明
作为在期交所买卖合约基准之股份指数及其他专利产品可由期交所不时发展。期交所台湾指数期货为期交所发展之首个该等股份指数。可由期交所不时发展之期交所台湾指数及该等其他指数或专利产品(「期交所指数」)为期交所之财产。编制及计算各期交所指数之程序属期交所之独家财产及专利品。编制及计算期交所指数之程序及基准可在无须通知之情况下由期交所随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期交所亦可随时要求以期交所可能指定之任何期交所指数为基准之该等期货或期权合约在买卖及结算时参考一项将会计算之替代指数。期交所概无就任何期交所指数或其编制及计算或任何有关资料之准确性或完整性而向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作出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与任何期交所指数相关之任何事宜作出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型之担保。此外,期交所亦不会就任何期交所指数之使用或期交所或其委任以编制及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之任何一名或多名人士在编制及计算任何期交所指数时出现之不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不足(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买卖以任何期交所指数为基准之期货及期权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与本免责声明所述有关或因而产生之事宜向期交所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参与买卖以任何期交所指为基准之期货及期权合约之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了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就该等交易对期交所作出任何依赖。

2.    股份指数期货及期权
恒指服务有限公司(「恒指服务」)现时刊印、编制及计算多项股市指数,及可在恒生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恒生数据」)不时要求下,刊印、编制及计算该等额外股市指数(合称「恒生指数」)。恒生指数各自之标记、名称及编制及计算方法为恒生数据之独家财产及专利品。恒指服务经以许可证之形式,允许期交所使用恒生指数及恒生指数四类分类指数、恒生中资企业指数及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纯粹分别用作设立、推广及买卖以该等指数为基准之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以及可不时允许期交所相应使用任何其他恒生指数用作以该等其恒生指数期权合约及期货合约(合称「合约」)之基准。编制及计算任何恒生指数之程序及基准及任何有关公式或各项公式、成份股及系数可在无须通知之情况下由恒指服务不时作出变动或更改,而期交所可不时要求期交所可能指定之该等合约之买卖及结算参考一项或多项将会计算之替代指数进行。期交所或恒生数据或恒指服务概无就恒生指数或任何恒生指数及其编制及计算或其任何有关资料之正确性或完整性而给予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保证或声明或担保,亦无就有关恒生指数或任何恒生指数给予或暗示任何该等保证或声明或任何类型之担保。此外,期交所、恒生数据或恒指服务亦不会就有关合约或任何合约及/或买卖合约而使用恒生指数或任何恒生指数,或恒指服务编制及计算恒生指数或任何恒生指数之不正确、遗漏、错误、出错、延误、中断、暂停、变动或不足(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引致之事宜)或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因买卖合约或任何合约而直接或间接导致之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或债务。任何会员或任何第三者概不得就本免责声明所述所产生之事宜向期交所及/或恒生数据及/或恒指服务提出索偿、法律行动或法律诉讼。任何买卖合约之会员或任何第三者均完全明了本免责声明,并不会对期交所、恒生数据、及/或恒指服务作出任何依赖。

有关互联网期货交易的风险:
1.    由于无法预计互联网的通讯量,故属一个存在不可靠因素的通讯媒介,而该等不可靠因素亦非本公司所能控制,互联网的通讯有可能中断、延误或被未经授权各方取得的风险。虽然本公司采取措施将此一风险减至最低限度,但对于客户因上述中断、延误或未经授权取得的结果而使客户招致任何损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倘若客户不准备接受上述风险,客户不应在互联网向本公司作出任何指示。

2.    透过某个互联网期货交易系统进行买卖,可能会与透过其他互联网期货交易系统进行买卖有所不同。如果客户透过某个互联网期货交易系统进行买卖,便须承受该系统带来的风险,包括有关系统硬件或软件可能会失灵的风险。系统失灵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据指示执行、甚至完全不获执行。

3.    本公司、交易所、结算所及所有有关人士致力确保该系统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靠性,惟数据的准确性及可靠性并无保证、且本公司、交易所、结算所及所有有关人士慨不须就任何因不准确或错漏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毁承担任何责任(不论以文本或合约)